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战略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委员。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等;通知时限为:提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本条通知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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