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 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公司上年度经营业绩和公司未来 发展规划结合个人分管工作及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 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 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作为年度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适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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