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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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泰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激励计划以及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一)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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