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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依法需要披露或者自愿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本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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