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尽职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
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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