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子公司)银行债
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同时,向公司证券部进行书面申报;
(二) 子公司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如需要)。
第五条 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
经过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权人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
况);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如有);
(七)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八)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
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
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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