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五)明确决策和出资权限;
(六)落实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七)加强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力度;
(八)突出效益,确保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和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总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作出投资决策。
第九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除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分析、综合论证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完成提交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报告及资料;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考察、论证以及监督;指导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及项目后续跟踪管理等工作。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报告及资料必须报送证券事务部审核管理,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筹措、保管及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的审核,协同规划发展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负责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
证明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证券事务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负责审核投资过程中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对获得的项目信息,应认真做好项目登记工作,并立即组织对信息进行了解,掌握有关信息资料。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立即提出投资意向,形成拟定的项目材料报总裁审核。
第十四条 总裁组织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事前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对总裁授权范围内的,需报请总裁审核通过后,由总裁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项目出资额超出董事会对总裁授权范围的,将根据相关权限提交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或者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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