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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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95 号
致: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大门”或“公司”)委托,就西大门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以下简称“《回购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前述引用内容以及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方案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拟以人民币 2,000 万元(含)至 4,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9.86 元/股(含)。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 3,106,332 股。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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