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经理担任组长。必要时,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洽谈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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