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规范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两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
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理。
第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经理直接对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在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经理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二)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经理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定期及不定期地向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五)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六)办理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经理在对外投资、资产和权益处置运用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方面享有以下权限(关联交易除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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