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法律、战略、投资等事务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应报尽报、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只设立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重大会议决议或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在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部门应遵循公司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将子公司自身的财务活动纳入公司的财务一体化范畴,接受公司财务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相关分析报告。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于每月结束后 15日内报月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季度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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