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执行。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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