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权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
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实施以及实施后考核等管理与监督工作;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三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在经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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