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5 年 7 月 1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1.38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1)。根据该公告,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 87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2%;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批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 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及《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
息处理的业务申请》,截至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总
股本为 442,846,311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5,875,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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