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机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本款前述交易的,仍应当适用上述“重大信息”范围。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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