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七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
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