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一名。
第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层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交易”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测算后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相关“交易”进行审议决策。本条所述的“交易”与《公司章程》所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第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节 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计划。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指导、检查、监督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审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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