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
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以不同
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媒体,做好登记工作,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二)分析研究:收集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关系,及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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