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主动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分管业务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和资产;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如何,均应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