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合顺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晋、莫余佳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 号)同意注册,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3,166.52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项目 工作内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 协议的情况。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监事会取消前的监事,下同)、高级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7、督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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