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3 号),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 75,000.00 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 2025 〕 167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7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111023”,转股期起止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9 日至 2031 年 7 月 2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12.14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7 月 3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
年 1 月 9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1 年 7 月 2 日)止。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2.14 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进行调整。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全部赎回。同时,为确保本次“利柏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利柏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次“利柏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交易“利柏转债”的情况如下:
债券持有人名 债券持有人 期初持有数 期间合计买 期间合计卖 期末持有
称 身份 量(张) 入数量 出数量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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