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利柏转债”,代码“111023”)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17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已刊
登在 2025 年 7 月 1 日(T-2 日)的《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2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3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2025 年 3 月修
订)》(上证发〔2025〕42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 7.50 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7,500,000
张,750,000 手,按面值发行。
2、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及缴款日为 2025 年 7 月 3 日(T 日),所有原
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15167”,配售简
称为“利柏配债”。
3、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未发生调整。《发行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
例为 0.001689 手/股。截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 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此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未发生变化。请原股东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利柏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4、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49,070,000 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
5,154,000 股后,可参与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本总额为 443,916,000 股。按
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689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75.00 万手。
5、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利柏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利柏特的 A 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689 元面值
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689 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利柏配债”,配售代码为“715167”;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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