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就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报告期内,因薛国新先生申
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选吴逸先生为独立董事并补选其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乐进治先生、独立董事吴逸先生以及非独立董事蔡志刚先生组成,其中会计专业人士乐进治先生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全体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均出席了各次会议,积极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五)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六)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所载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因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
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了解审计计划、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果,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认定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真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审阅、检查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认真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开展内控评价工作,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的要求,强化对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