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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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上锦杭【2026】法意字第【40601】号
致: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或“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及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部分股份。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2024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 3 个月,公司 A 股
回购实施截止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止,即 A 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9 日。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份回购
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
股份 5,776,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4%。该部分股份存放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242243、B886993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因此,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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