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者“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洪通股份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洪通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洪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及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洪通股份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洪通股份、各下属各单位(指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述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洪通股份、下属各单位、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预报和报告。
(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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