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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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相关文件的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时空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时空科技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会议文件,时空科技已经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与违规处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时空科技的相关公告文件,时空科技就本次交易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二)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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