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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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宫殿海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39 号
二零二六年四月
释义...... 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6
三、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四、结论意见...... 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宫殿海免于发出要约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39 号)
上市公司、时空科技、公司 指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宫殿海
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时空科技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
重大资产重组 司 100%的股权暨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 指 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宫殿海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0139号
致: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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