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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0:52:09 股吧网页版
时空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前,公司已召开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经测算,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指标占公司对应指标比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宫殿海,控制权未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5.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
张丽丽、陈晖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东珵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沃创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 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6.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7.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8.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9.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0.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投资风险,有助于增强交易可执行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11.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上涨57.49%,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上证指数,代码:000001.SH)涨幅为 56.85%,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东方财富装饰装修指数,代码:BK0725)涨幅为 51.13%。在本次交易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12.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行为,无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13.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4.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为避免参与人员泄露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按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填报和提交,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15.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世联”),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16.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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