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治理则》的要求。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挂钩,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有机结合。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相适应,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四)规范性原则:明确薪酬决策程序,确保流程公开、透明、合理。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薪酬方案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或月度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相关激励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已签订的业绩承诺,结合相关人员的
述职,综合资产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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