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
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及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薪酬机制: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内部董事、高管根据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发放津贴。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单独发放年度津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如果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 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不在公司实际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参照独立董事标准发放年度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等组成。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价值、承担责任等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3)绩效薪酬部分以月度预发和递延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发放。月度预发指每月按月度绩效标准发放。递延支付是指年度应发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递延至往后年度,待年度报告披露及最终绩效考核后结算支付,多退少补。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4)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5)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4、在公司实际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不发放年度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 改选、 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