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长 1 名,职工代
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不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者,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
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每次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包括邮件、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书面(包括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 5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间可以少于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联名、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或者总经理有权提出提案。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前述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
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会议提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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