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
计与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上述(一)(四)(六)(七)事项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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