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3 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选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为: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现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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