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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45:48 股吧网页版
健麾信息: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四)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 委托理财;
(六) 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经营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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