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八条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
第四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核查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批。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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