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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6:16:40 股吧网页版
富春染织:富春染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重量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辞职报告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任董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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