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依
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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