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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