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
部门正副职、分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证券、市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窗口期的交易限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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