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202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
免)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
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人数1名,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工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
罢免动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
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生效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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