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下同)及审计委员会(或监事/监事会,下同)。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担任子公司职务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否则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本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
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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