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备。
该监管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