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
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
(三) 公司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 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系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3、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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