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或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以下简称“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标准如下: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结果同比变动达到 50%或盈利方向出现变化;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达到 50%等)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相关金额达到 800 万元;
(八)公司或子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涉及单项金额达到 2000 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的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涉及单项金额达到 2000 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的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涉及单项金额达到 2000 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涉及单项金额达到 800 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的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或子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前五名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或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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