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文件归档保管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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