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公司董事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审计委员会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制度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制度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七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免职。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或董事会秘书应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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