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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7:50:45 股吧网页版
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其他两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战略委员会其他两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跟踪管理;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或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 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战略委员会(或日常办事部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日常办事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主任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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