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考察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符合被担保对象的章程规定,已履行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3)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4)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信情况证明,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主债务合同;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7)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申请担保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2)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误导性、存在重大遗漏资料的;
(4)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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