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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