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等;
(四) 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五) 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置换;
(六) 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七) 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期货交易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级审批决策办法。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前期计划
第六条 总经理负责对拟进行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具体收集工作可由总经理交由下属公司各部门实施完成。
第七条 根据上述收集汇总的信息,总经理应在每年拟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列明有关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审核批准之后,应依据该计划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中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部分,并随同年度预算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总经理履行以下具体投资管理职责:
(一) 研究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
(二) 组织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三) 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四) 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 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的监控和管理;
(六) 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
(七) 对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审批: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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